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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一批法律暂时调整,仍有数量可观的审批权在部门
发布时间:2019-10-2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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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参加审议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以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贸易区企业松绑解困,很好地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希望今后步子再大一点”

徐绍史委员说, 这几年“放管服”改革在持续不断深化,特别是国务院提出证照分离的改革,已经覆盖了整个自贸区。但是证照分离的改革提出之后又碰到了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准入不准营”,拿到执照后具体经营还得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去办,审批后才能正式营业。这次作出这个决定是调整相应的法律规定,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

“我看这个决定是必要的,是可行的,也赞成。但是总体上感到,力度还是小,因为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现在还有数量可观的一部分审批权限在部门。可以先走一步,希望今后步子再大一点。”徐绍史委员说。

谭耀宗委员也说,决定的根本目的就是为证照分离的国际贸易政策提供了全方位的国际贸易政策配套措施,从而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在决定中,按照不同行业的特点和监管的实际需要,主要提及到4种证照分离的方式: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以及优化审批服务,这是务实的做法。

陈福利委员说,草案列出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这个事项名称,这是对外贸易法第9条具体的规定。2004年修改对外贸易法,一个大的背景就是在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要调整我们的外贸管理制度,使之和WTO相一致。具体到第9条而言,实际上就是为了履行入世承诺,即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三年内要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

调整实施6部法律规定

草案规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6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4种情况:

一是按照直接取消审批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申领拖拉机操作证件仍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属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等经营许可事项。试点期间,上述审批暂停实施。

二是按照审批改为备案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两项经营许可事项。企业按要求进行备案即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开展报关业务。

三是按照实行告知承诺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四是按照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取消省级林草部门对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审核(初审)环节,申请人可直接向国家林草局申请核发许可证。

关于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草案明确,上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国际贸易政策及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试点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适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先行先试,在试点改革过程中需要突破部分的国际贸易政策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在2013年、2014年两次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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